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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就7名iPhone用戶對蘋果韓國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作出了二審判決。法院認定蘋果韓國公司在2017年對iPhone6和iPhone7系列手機進行系統軟件更新時,侵害了用戶的選擇權,給用戶造成了精神損失,裁定賠償每名原告7萬韓元的精神損失費。
原告主張,在2017年下半年的系統軟件更新中,蘋果韓國公司故意降低了iPhone6和iPhone7的性能,導致用戶遭遇手機運行速度下降、應用程序閃退、程序運行遲緩等問題。首爾高等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雖然很難斷定更新引起的手機性能下降是永久性、不可逆的,但作為運營商的蘋果韓國公司應對用戶提供明確的信息,讓用戶自行選擇是否安裝更新。法院認為,存在信息不均衡和不對稱性,因此,蘋果韓國公司應對用戶告知更新可能帶來的影響。
蘋果韓國公司對判決提出異議,表示公司并沒有參與系統更新軟件的開發(fā)和發(fā)布,難以認為有義務告知用戶相關情況,因此不承認損害責任。這一立場引發(fā)了法律爭議,將該案推向法律泥潭。
韓國消費者在2018年首次向蘋果韓國公司提起訴訟,超過6.2萬人參與其中。一審法院認為系統更新不會導致iPhone性能永久性下降,且性能調節(jié)功能是為了改善用戶體驗,判決原告敗訴。然而,在二審中,7名原告成功獲得部分勝訴,為此次糾紛增添了法律的不確定性。
這一案件引發(fā)了對科技公司責任和用戶權益的關注,也提醒了企業(yè)在系統更新時應對用戶充分透明,以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引發(fā)的法律矛盾。未來,類似案例可能成為科技公司和消費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新標桿,為維護用戶權益提供更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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