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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何借給朋友61萬 4年后就不能要回了嗎

2024-01-03 12:10:44 編輯:章珊安 來源:
導讀 男子借給朋友61萬是朋友當時急需用錢,4年后確實不能要回,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這是發(fā)生在2018年的一件事,彼時的老張因為做生意需要用...

男子借給朋友61萬是朋友當時急需用錢,4年后確實不能要回,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這是發(fā)生在2018年的一件事,彼時的老張因為做生意需要用到大筆資金,于是朝自己的朋友老陳借了61萬元,雙方也簽訂《借款合同》,為確保合同有效,老張還使用自己的房產當作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

約定借款期間一年 過期后無效

在辦理完借款手續(xù)以后,老陳便長時間沒有向老張催要借款,其他保障自己權利的方式,老張也沒有嘗試。一直到2023年,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陳配合辦理注銷抵押權的登記手續(xù),結果信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以后認為,雙方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發(fā)生在2018年,在約定借款時間內,債權方沒有證明過雙方的訴訟時效中斷。所以在訴訟時效于借款之日起滿三年,即2022年1月6號已經屆滿,老陳無權再向老張索要欠款,可以說老陳已經喪失勝訴抗辯權,即便他發(fā)起訴訟,最終獲勝的希望也十分渺茫。

如何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借條即將過期,債權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3年內,以積極方式向債務人進行索要,這種方式能中斷訴訟時效,也是最實用的一種。如果債務人依然未歸還欠款,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3年時間內,雙方一旦上訴,債權人都擁有勝訴抗辯權,是能夠把錢款索要回來的。但是過了3年期限,這筆錢在法律上便不再受到保護,除非在這三年時間內,債權人可以不同方式證明訴訟時效存在中斷的情況。網上所說的“欠債還錢”,是從道義方面來講的,在法律方面其實并不適用,這一點大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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