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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鋼股份:需承擔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4955.82萬元退款責任

2022-11-23 18:33:28 編輯:黃保澤 來源:
導讀 據(jù)11月22日的最新公告中,凌鋼股份公司在11月12日的時候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在此次判決中,法院判定凌鋼股份公司要對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墊付的承諾退款本金4955.82萬元承擔相應的退款責任,

據(jù)11月22日的最新公告中,凌鋼股份公司在11月12日的時候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在此次判決中,法院判定凌鋼股份公司要對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墊付的承諾退款本金4955.82萬元承擔相應的退款責任,根據(jù)此次的判決結(jié)果,如果林康公司全部實際執(zhí)行的話,那么將會減少其公司在2022年度總利潤的495.82萬元。

據(jù)了解曾在2014年3月31日的時候,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市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兩家公司約定由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向貿(mào)易公司提供1.3億元的授信額度,受限的期限截止到2015年3月30日,此次的授信合同由吳生華提供責任保證,為此提案提供抵押擔保的是揚州市引領中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權(quán)。

在2014年4月25日的時候,江蘇銀行又和貿(mào)易公司簽訂了第三方合作協(xié)議,在這個企業(yè)中兩家公司約定,要在匯票到期之前的15個工作日完成第三方合作協(xié)議規(guī)定的內(nèi)容,根據(jù)此次協(xié)議,江蘇銀行深圳分行,要在提前約定好的證金賬戶存入足夠的資金,這筆資金要足夠兌付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在此期間如果沒有按照約定將保證金的金額股權(quán),那么其公司將會扣除對應的保證金之后,還對方要承擔余款的退款責任。

在兩家公司達成協(xié)議之后,又分別了簽訂了兩筆商業(yè)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匯票的總額為8330萬元,截止的日期是2015年9月23日,如果到了截止日期,高地貿(mào)易公司不能按時足額交付,票款那么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可以保證優(yōu)先清償不足的票款,如果到期,勾地魔芋沒有將應付的銀行承兌匯票存入到指定的賬戶中,那么江蘇銀行分行將會扣除保證金3332萬元之后墊付49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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