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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津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拐賣人口案

2023-06-13 13:33:02 編輯:莊鳳輝 來源:
導讀 新京報訊 據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6月13日,鹽津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的拐賣人口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新京報訊 據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6月13日,鹽津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賀某奎、王某元的拐賣人口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拐賣人口罪判處被告人賀某奎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十年。同時,法院要求被告人賀某奎和王某元各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偉經濟損失5萬元,并駁回了李某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過審理查明,1999年12月5日,當時只有五歲的被害人李某偉在家中玩耍時被賀某奎和王某元兩名被告人誘騙至四川省筠連縣,并隨后被賣到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鄉(xiāng)。案發(fā)后,李某偉的親屬曾經努力尋找但未能找到他。直到2022年1月,通過DNA比對,李某偉與其生母最終團聚。

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奎和王某元為了非法牟利,采取了拐賣嬰幼兒的手段,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經構成了拐賣人口罪。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1條、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的規(guī)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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