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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152萬買基金虧29萬狀告銀行 投資虧損銀行有責任嗎

2023-09-14 17:42:40 編輯:田松辰 來源:
導讀 近日,一起基金理財糾紛典型案例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一位年過70的投資者在兩個月左右的時間里投入了152萬元用于購買基金和理財產(chǎn)品,持有時...

近日,一起基金理財糾紛典型案例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一位年過70的投資者在兩個月左右的時間里投入了152萬元用于購買基金和理財產(chǎn)品,持有時間不到兩年,虧損接近29萬元,于是將渠道方銀行告上法庭。

經(jīng)過法院一審和二審,認定該投資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清楚購買以及贖回基金的風險,因此認為其自主購買、贖回案涉基金造成的損失應該自行承擔,銀行對投資者的虧損不負有任何責任。判決書相關信息還顯示,高某霞通過中國銀行手機銀行進行的個人客戶風險測評結(jié)果為C3平衡型,具有中等風險承受能力,也就是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都為中等,在投資中為了收益愿意承受一定的市場風險和一定程度的本金損失。

銀行對投資者的虧損沒有責任,投資有風險,入場需謹慎,相信高某霞在通過渠道方進行操作之前也已經(jīng)同意了相關的聲明文件,而這些文件已經(jīng)對市場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了說明,如今由于自己虧損做出這樣的行為,敗訴也是很多人預料之中的事情。一審法院認為中國銀行番禺支行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高某霞決定二審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國銀行番禺支行賠償因未盡審慎告知等法定適當性義務導致高某霞被動投資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損失,這一案件在4月21日進行了審理,不過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實際上現(xiàn)在渠道方為了能夠闡明投資市場當中的注意事項,已經(jīng)列出了詳細的情況說明書以及相關的協(xié)議書,只有投資人確認已閱讀并且通過相應的認證流程之后才能進入市場,高某霞能夠投資就說明她已經(jīng)了解了相關信息,只是對自己的虧損感到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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