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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慫恿妻子借種(生子 離婚索要孩子撫養(yǎng)費)

2022-06-18 13:18:40 編輯:魯朋珊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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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慫恿“借種生子”

  李東與張梅1991年登記結婚,婚后兩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后經醫(yī)院檢查,確診李東因患有疾病致無法生育,故兩人于1995年領養(yǎng)了一女,取名李苗苗。1997年,李東與張梅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但后在親友勸說下,兩人又于2002年復婚,婚后一年半左右,張梅生下一子,取名李明明。

  兩人復婚后,仍舊為家庭瑣事經常發(fā)生爭吵,2014年5月,張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可庭審中,李東雖同意離婚,但提出:兒子李明明并非其親生,是張梅與他人婚外情所生,故要求張梅返還自己十多年來支出的撫養(yǎng)費,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張梅承認,兒子李明明確實非李東親生,但也不是她出軌所生,而是因李東自己無法生育,于是慫恿她向別人“借種生子”所得。這一切,李東心知肚明,也自愿撫養(yǎng)了兒子十多年,她并沒有欺騙李東,也不存在返還撫養(yǎng)費和支付精神撫慰金的必要。

丈夫一直以為兒子是親生

  這個孩子到底是張梅婚外情所得,還是夫妻商議后“借種生子”?李當庭回應稱,在他與張梅復婚時,確信自己已經治愈,并恢復了生育能力,所以兒子出生時,他誤以為兒子為其親生,并撫養(yǎng)了十多年。

  但是,李東無法向法院提供其曾進行生育疾病方面的治療證據(jù),也不能遞交確診其已恢復生育能力的材料。

  因雙方矛盾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同年7月,張梅申請撤訴,獲法院支持。一個月后,李東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梅離婚,并以李明明非自己親生為由,要求張梅返還自己撫養(yǎng)費12萬元,并支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張梅當庭表示同意離婚,要求離婚后撫養(yǎng)李明明,亦認可李明明非李東親生,但堅持上次起訴時的庭審意見,并拒絕李東與李明明做親子鑒定的要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考慮到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及隱私,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希望能妥善解決問題,但因兩人分歧較大,均不愿做出讓步,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李東與張梅離婚。

法院

親子關系不宜草率推斷

  關于李明明的撫養(yǎng)問題,昆山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明明在李東與張梅復婚后一年多出生,現(xiàn)李東主張李明明非其親生,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雖張梅當庭自認李明明非李東親生,但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宜草率推斷李東與李明明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關于李東要求張梅返還撫養(yǎng)費及賠償其精神損失的要求,涉及李明明出生后十多年期間,李東是否明知李明明非其親生、張梅是否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該事實直接涉及李東與李明明是否存在親子撫養(yǎng)關系或事實撫養(yǎng)關系的認定,李東雖認為自己與張梅復婚時其生育疾病已經治愈,其不知李明明非自己親生,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故對李東的該項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李東與張梅離婚,李明明由張梅撫養(yǎng),李東依法支付撫養(yǎng)費并享有探視權,駁回了李東主張返還撫養(yǎng)費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因不服判決,李東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醒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三)》第二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因親子鑒定涉及人身關系,不能強制進行,在一方主張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基于有利于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生子女,應首先推定為婚生子女。如果要否認親子關系,主張方應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即需提交充分、必要的證據(jù)證明客觀事實與法律推定相反方可,再由法院做出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推定。(記者陳菲 通訊員周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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